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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如何履行“一岗双责”

[发表时间]:2018-04-10 [浏览次数]:

一、对“一岗双责”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岗双责”的概念。“一岗双责”,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来讲,就是既要承担业务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队伍廉洁高效,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协调联动,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发展,实现做事、管人、促廉相结合,实现提高工作水平与保持队伍清正廉洁相协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今天我们具体对每个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主要责任进行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办公室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股室主任、股室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落实党风廉玻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不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是政治上的失职。如果本单位成员不断出现作风方面的问题,即使领导干部自身勤政廉政,业务工作突出,也不是称职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岗位廉政建设要求

领导干部一方面要自觉参加党组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忽视中心组学习的机会,甚至不参加中心组的学习。否则,就不知道党组在弘扬什么摒弃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要求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岗双责”就没有思想基础,也就不能在各个时期得以贯彻执行。相反,通过学习活动,领导干部认真听取周围同志的理论思考,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提高敏锐的政治洞察力、鉴别力以及在各种诱惑和风险面前的免疫力、抵制力和处置力,为“一岗双责”的贯彻执行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通过学习,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真正打心眼里树立群众观点,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身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的标杆,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同样要做廉政的旗帜。

(一)自律。作为领导干部就要:

一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筑牢党纪国法防线。

三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保持健康正常的心态,知足常乐,勤俭崇廉。

四是自我克制私欲,牢记权利与责任是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

(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重要的组织原则,具体到领导工作中,它又是重要的领导方法。学好用好民主集中制,不仅推动工作,而且还有利于班子团结和谐,更加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是根本。“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为“三重一大”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每个领导干部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的、基础性的制度,是通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追究责任等环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落实的一项保障制度,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的一项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根本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分:①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②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出现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③各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④各级各部门既要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还要承担和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县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维护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保障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对象:中央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但由于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在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我县为保证县域经济和谐发展,加强对乡科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于2010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澜组通〔2010〕24号)文件,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象主要是我县各单位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及以上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应该报告的9条事项:

1、本人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产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