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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4-1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早出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必备条件,学校和老师要通过申请国家、省、市科技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实施科技成果转让等渠道来多方筹集科研经费。同时,学校从高等事业费中拨出相当额度的经费,作为科研投入,用于资助校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学术交流、成果的鉴定与评审、专利申报等。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各渠道资助的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计财处账内,由科研处通过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立帐建户。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计财处账内后,科研处提取资助经费总额的10%作管理费。所提管理费单独立帐,用于争取科研项目的业务活动开支。校内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费不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计财处账内后,科研处提取管理费2%,学校提取3%,95%用于课题。

第五条 对我校教师获得的纵向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配套。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如下标准配套:国家级项目200%配套,省部级项目150%配套,省教育厅团队、重大项目100%配套,市厅级项目50%配套。国家级合作项目(必须有经费到帐)一律降级配套。对没有下拨经费的项目按如下标准资助: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项目自然科学类按1.5万元给予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类按1.0万元给予资助;厅级项目按校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厅级一般项目下拨经费额度)。原则上要求省级以上配套经费须购置科研设备。

第六条 经批准的校级科研项目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提取以上费用后,其余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处备案。经费入帐和相关使用程序根据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必须专款专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要保证鉴定、评审、验收、成果上报等各项用款的需要。

第九条 所有科研经费,应严格按批准项目逐项使用。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规定:

l、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成果评审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和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等;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的研究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为该项目进行研究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协作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经科研处审批后,分期拨付。

6、其他:指劳务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非工薪)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招待费和办公费等所占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不含学校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这三项开支。

参加学术会议须经科研处审批,出国、出省参加学术会议还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按学校设备处的要求进行采购、登记以及办理领用手续。金额在800元以上的,需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一式三份,经院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及设备处审核,并送分管校长批准。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所有设备应按设备处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入库,做固定资产账,再行报账。

第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用具等的所有权均属学校,项目完成后,课题组人员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对我校教师争取的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科研处必须督促课题负责人严格按计划偿还。若不能按时还清贷款和有偿经费时,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补足,否则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项目组成员在经费收与支方面如涉及个人所得税或其它税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及所在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计财处有权抵制。科研处对各类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要从课题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底必须向科研处上报“经费使用年度决算”,项目结题后,必须详细上报“经费开支明细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及时结算余额,不得超支使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鉴定或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节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凡未按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年度决算等材料,科研处有权停止支付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或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由所在院部建议科研处批准安排他人完成或终止项目,并停止经费使用和配套经费的划拨。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期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停止经费使用,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