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界定和分类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在籍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二)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的;
(二)孤儿及残疾人家庭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的;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的;
(八)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城镇家庭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三)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四)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二)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三)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为救助对象的;
(四)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明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所能提供的资金难以保证日常生活支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十条 教学院(以下称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指导所属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遇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追加认定,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贫困认定学生个人基本情况报告表》。申请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其家庭经济来源及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及申请类别。
(二)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审核通过后形成认定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复核。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学院报送的认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院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布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电话号码。
师生对公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政策性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馈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一)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二)有酗酒、抽烟等不良行为或者明显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四)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安排的有关工作、活动的;
(五)行为严重失范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学院共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网络数据库管理系统,动态记录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受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和学籍异动情况等。基础数据由学院维护。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应当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家长报告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习情况以及获得各种资助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湖科学〔201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