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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在籍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有评优评先及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规定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四)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免于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两人或多人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分。

一种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规定的,可按处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条 违纪所得的财物应当退回原所有人,查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处置。违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违纪人依法赔偿。

第十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学校给予处分外,同时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积极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的言论或行为的;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的;

(三)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四)策划、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法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包庇违纪违规者或作伪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谩骂、调戏、侮辱、诽谤、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者或在群体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或参与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凡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性质恶劣且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集体或个人物件、私拆非本人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造、持有、运输、贩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便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传播、复制、制作淫秽物品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非法商业活动,听从劝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邪教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社团活动、发行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或侵犯他人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宣传暴力或反动内容的文章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意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设置代理服务器、NAT网关或开设DHCP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等电子公告服务,经教育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专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妨害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校园、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或扰乱秩序的;

(三)因不满成绩认定、专业安排、见习(实习)点分配、评优、处分或相关服务等,对相关人员滋事的;

(四)违反消防、实验操作规定,造成火灾或其他危害的;

(五)涂改、撕毁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布告、通告、决定、通知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妨害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用电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在10~50学时之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政治、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实际时间计算;见习、实习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6学时计;周日讲评无故不参加者按2学时计;擅自离校者(包括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或超假),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有要求的晚自习按实际课时计。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正式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纸条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5.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10.团伙作弊参与者,情节较轻,无组织、策划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修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设备内出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7.团伙作弊参与者,存在协助组织、策划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者、策划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未主动退出考场中止替考行为的;

3.在考场外使用通讯设备或相关软件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四)将集体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引用;

(五)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六)违反学术规则,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七)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八)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签名或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九)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在未取得学籍之前,因违反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调查取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已受理的,由保卫处协调,学生工作处及有关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认定;

(三)除以上两款涉及的行为外,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一个事件同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违纪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接到学生违纪报告后立即启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同时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学院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建议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研究学院处理意见是否妥当,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裁决。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院派两名教师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被处分学生因故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决定书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予以解除。

第四十五条 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湖北科技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报所在学院,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学校发文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处分的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科学〔2016〕2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