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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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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并许以高额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手段?

手段一: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从非法集资案件看,大部分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的,并且为了获取更多更广泛的群众参与集资,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以支付10—25%,甚至有的高达30%、40%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他们往往都能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

手段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的利息为手段,使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他们所在的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都没有集资的资格,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归还集资款,其允诺高于银行储蓄利率1至10倍的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同时,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集资单位不堪重负而暴盘。

手段三: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他们为了骗取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集资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都能得到一张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更别说设立正规的会计账簿规范集资行为。案发后,许多犯罪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更不用说统筹投资了。由于这些非法集资随意性极大,毫无规范性可言,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使打击此类犯罪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五、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侵害的对象?

通过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分析情况看,这类犯罪侵害的对象大多是中老年人、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这些人经济状况较差,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加之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极易上当受骗。

六、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七、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可通过以下四个特征来认定: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如果向特定的少数人筹集资金,如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则不属于《取缔办法》规范的内容。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一般说来,具有以上这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八、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九、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十、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十一、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十二、现在所查处的非法集资单位,为何有的是国家正式注册企业?

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可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都可能注册为企业。无论经济组织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可以注册企业,其经济责任由企业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虽然企业当初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它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这与当初企业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是两回事。企业当初获得营业执照并不代表企业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搞违法行为。

什么是传销?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十四、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因参与非法集资而造成的损失如何解决?

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取缔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非法集资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处理,在《取缔办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集资,依照《取缔办法》规定处理。对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投资者在清理清退资金过程中有疑问、有纠纷,应当通过正常合法的形式寻求解决。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所以,政府忠告市民,要远离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

十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犯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