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学校二级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二级党组织,是学校党委在二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和总支部的统称。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共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二级党组织设立党的委员会。
党员100人以下的二级党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党员不足100人的二级党组织,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
学校党委在荣昌校区和育才学院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职数。党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设委员3人;党员人数在30至150人之间的,设委员5-7人;党员人数150人以上的,设委员7—9人。
二级党组织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由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保密委员、政保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可设专职党务秘书1人,占政工干部编制。
第三章 二级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1.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党员权利保障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规范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
2. 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健全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创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
3. 严格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4.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进行审批,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5.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党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先进经验,认真解决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改进党的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1.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班子内部和管理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
2. 扎实推进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师生员工反腐倡廉教育,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凝聚力。关心和重视中青年知识分子在政治、业务上的成长。
2.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3. 做好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4.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政治优势和作用。
5. 做好本单位稳定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四条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工作。
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2.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领导班子。
3.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
4.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二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少数民族、台联、侨联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要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机关党委和党支部不领导所在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1.在二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领导下,主持二级党组织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主动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确保和监督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6.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7.搞好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书记不在岗时,可主持二级党组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3.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工作中的问题。
4.做好学生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5.指导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6.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7.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所辖党支部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负责组织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思想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
4.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和监督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4.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转达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中共党员的违纪案件。
(四)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
3. 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 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五)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对象保持联系,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4. 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
(六)政保委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
2. 发动党员和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各类案件的发生。
3. 注意了解和把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政治稳定。
4. 协助单位领导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的落实和检查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教育党员和群众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 协助单位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查分析各种泄密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
第五章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到届二级党组织召开委员扩大会,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书面向学校党委请示。同时,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件,明确选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三条 推选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党员反复酝酿的基础上,由上一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反馈党支部征求意见后,连同下一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党员超过300人的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实际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才能开会。
第二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