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校园,更好地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对会员生日、生育、生病、婚丧嫁娶、退休的慰问支出和逢年过节对全体会员的慰问支出。
第三条 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经费支出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按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工会会员因病住院(在医保指定的医院住院,并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视病情每次给予300到600元慰问金。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育(不分单职工和双职工),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给予400元慰问金。
第六条 工会会员结婚(不分单职工和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给予600元慰问金。
第七条 工会会员退休(提供退休证复印件),给予600元慰问金。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慰问金。已经离退休的工会会员去世,给予1000元慰问金。
第九条 工会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过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品。
第十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学校财务设立工会会员慰问专项经费,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中所列各项慰问费用,由校工会负责审批,实名报销,由学校财务在工会会员慰问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中所列慰问品,由学校招标办通过招标方式集体购买,以实物或提货券的形式由工会发放,不得以现金或购物卡代替。购买经费由学校领导审批,从工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