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我校的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湖北科技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评优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研究和推广应用的全过程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来源、类别
1、国家级项目: “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中央各部、委、局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和省科技厅项目。
3、市厅级项目:包括省教育厅及其他省属委、厅、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咸宁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
4、校基金项目。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与受理部门的项目指南所规定的范围相符。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退休教职工不得申报省教育厅项目和校级项目。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有参加过科研工作的经历和一定的研究基础。
4、申请者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来源的项目,其承担的项目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同一来源新项目和校级项目。
5、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2年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者先到科研处查阅有关项目指南,确定方案,然后向科研处索要申请书,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好申请书。项目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同意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2、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然后按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组织评议、评审、报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承接各级各类项目。
第八条 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首先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中所列的当年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其次要注意与国际及经济接轨,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意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经济部门的参与。
第九条 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本校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校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科研处备案,以便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查新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推荐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我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单独注明,若拨款单位没有预留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项目组应预留该笔费用供申请专利使用。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凡由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学校向省、地方有关部门争取的科研项目和经学校批准的重点科研项目,统一由科研处管理。
第十四条 院部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到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相应项目的研究计划书,做好开题报告报送科研处,作为批准使用经费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六条 凡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并配合科研处定期检查。检查后,必须就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与解决。每年年终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一份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下学年度研究计划及经费使用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如调动、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达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计划实施均需经科研处批准以便报上级上管部门备案。省、部级以上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工作前应做一次全校性的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时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并提交有关论文、专著、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推广计划等技术资料,经科研处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供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议或鉴定。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2、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持学校的权益;
4、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5、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对项目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7、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结题、评议或鉴定的方式。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申请技术鉴定或课题评议前,必须向科研处移交鉴定评议前的课题档案材料,鉴定或评议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课题评议的有关资料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简表,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或书面的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按撤销项目处理,学校将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拨下一期经费,对须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数额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1、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获立项者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结题;
5、违反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如期按要求填报有关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而影响项目下达部门对学校经费拨款的课题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组人员申报所有课题。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湖北科技学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