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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

[发表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湖科办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征兵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湖北科技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在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家国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组织、规范实施,多方合力、协调推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打牢基础、良性发展”的原则运行,严格落实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确保完成征集任务,努力提高质量效益,为军队建设发展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征兵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牵头落实,校办、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处、附属第二医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六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校办、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处、附属第二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设立征兵工作站和兵役登记站,站长由武装部长兼任,负责开展日常征兵工作,建立和落实常态化工作制度。

   第七条  各学院要成立本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本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征集任务,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九条  大学生征集任务,是指令性任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共同承担落实,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宣传教育。学校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实践教育和日常管理,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常识、国防法规、国防形势、国防技能和军队性质宗旨、建设成就、军事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激发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动力。

在征兵工作全面展开期间,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校刊、移动通信、橱窗和电子屏等多种载体,采取资料传单、主题班(团、党支部)会、手机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网上专题专栏、政策咨询答疑会、先进典型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以兵役法规、军营生活和文化、军旅成才(功)典型、征集政策规定、惠兵政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征兵宣传教育,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学校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教学和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学校每年6月3 0日前,认真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也可自愿进行登记。

学校结合入学资格审查、开学注册手续办理、评先评优、组织发展、毕业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核查适龄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网上登记的应及时补登,保证全部登记入网。

学校按征兵工作安排,及时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择优确定预定征集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兵员流失。

第十二条  体格检查。学校应统一组织学生参加集中体检,各学院参检人数应达到征集任务数的3倍。

第十三条  政治考核。学校组成由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处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征兵政治考核走访调查组,对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进行走访调查,走访对象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同学等,主要调查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病史情况和入伍态度。

第十四条  审批定兵。按“四个优先”原则,双合格大学生应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去向。学校按规定公示定兵名单。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为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激情,在执行国家、湖北省政府有关入伍大学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学校还将给予以下优待:

(一)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毕业生),学校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二)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学校为入伍学生自学提供远程指导与服务,保证有能力的学生边服役边学习;

(四)入伍学生可通过自学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毕业年级入伍学生的课程考核形式可采取相关学院邮寄试卷、服役部队安排考试的形式进行);

(五)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六)学生入伍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入伍前单独组织一次补考;

(七)入伍期间的实习、实践类课程不作要求,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计为80分;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采用网络指导,经部队批准后返校答辩或网上答辩,由论文指导教师(授课教师)评定成绩;

   (九)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第一学年,不能获得奖学金的,按三等奖学金的标准评定,能获得奖学金的,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

(十)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延长两年。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青年的责任和义务,适龄青年大学生必须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将征兵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按每走兵一人按500元的标准,对各教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给予绩效奖励(由各教学院进行二次分配);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学院及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学院,要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负责该学校征兵工作的总支书记及分管领导当年个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预征对象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保障,并组织学生入伍欢送仪式,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入伍学生“学校指导员”工作机制。“学校指导员”由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做好本校在役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相关工作。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协助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做好退役复学学生复学手续办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与本办法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