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表彰和奖励(以下称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各项奖励的评审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10名;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在校学生数的0.2%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数的1%评选;
(四)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5%评选;
(五)学校奖学金,按在校学生数的25%评选,其中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依次占在校学生数的5%、10%和10%;
(六)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
(七)优秀大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5%评选;
(八)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共青团干部数的10%评选;
(九)优秀共青团员,按共青团员数的15%评选;
(十)其他奖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集体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委;
(三)红旗团支部;
(四)文明寝室;
(五)其他需要临时设置的集体奖励。
集体奖项评选比例按申报数量及评选方案具体确定。
第三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学生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七条 所有奖励均颁发荣誉证书,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学校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 1000元,二等奖学金 600 元,三等奖学金 300 元。
第八条 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评选十佳大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较显著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五)学习成绩优秀,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学校奖学金;
(六)在校期间至少获得2次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七)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和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评选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五)努力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所在班或同专业的前25%,且无不及格课程;
(六)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和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评选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五)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所在班级前25%;
(六)非应届毕业班学生。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刻苦学习,本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所在班或同专业的前3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好、工作能力强、工作效果好;
(六)本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五)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
(七)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八)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在践行孝道或帮助他人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抢险救灾或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3.见义勇为的;
4.勤奋学习,成绩取得较大提升的;
5.在科研、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6.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7.社会实践取得显著成果的;
8.在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9.身处逆境,自强不息的。
第十五条 其他个人奖项的评选条件,依据所设置奖项的目的和具体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评选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风气好,全班同学都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积极要求进步,80%以上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精神面貌好,能主动开展有特色的各项活动,课余文化生活健康、活跃,并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干部队伍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干部;班干部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班级工作制度健全,能定期组织召开班会、班委会、团日活动;
(四)学习风气好,班级成员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全班学年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五)组织纪律好,学生违纪率低,课堂出勤率95%以上;
(六)身心素质好,全班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在95%以上;班级成员重视心理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
(七)文明习惯好,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校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文明寝室数占班级寝室数30%以上;
(八)班主任工作好,有目标、有计划,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班主任工作手册记载认真、详实;
(九)党团建设好,积极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及主题党日、团日等活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先进班集体创建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班级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班集体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学生违纪率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四)班级学习成绩低于所在学院(专业)平均成绩的;
(五)班级宿舍卫生优良率低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六)课堂缺勤率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是:
(一)卫生环境美洁。及时打扫整理寝室内外环境,做到寝室地面、墙面、床面、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观感好;
(二)生活习惯健康。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情趣高雅,兴趣爱好健康,无不良嗜好;
(三)同学关系和谐。团结、友爱、互助;
(四)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五)学习风气浓郁。学习目标明确,寝室成员整体成绩良好。
第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委、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按学校团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于每学年结束后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进行评选。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由学生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发文表彰。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班级自评申报;
(二)所在学院审查评议;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章 公示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除专项奖励外,学校组织的各项奖励评选活动,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班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奖励评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公示部门或组织书面反映,公示部门或组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或回复;如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部门或组织书面投诉,上一级部门或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投诉或申诉的,相关部门或组织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校外各种奖励的评选。按照奖励办法由学校推荐的国家级和省级奖励从校级相应奖励获得者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湖科学〔2016〕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