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情形的申诉处理: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被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条 申诉人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条 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15名委员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档案。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任。
第八条 对长期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委员会主任应当提议学校重新任命属同一方面的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因故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采用邮寄方式,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后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提起申诉时,应当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以下称申诉人)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纸质申诉书,并附上身份证明、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诉请事由、请求事项;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当事人和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时,应当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上应当载明材料内容与数量、收件日期和接收人。收件日期为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材料文本的日期。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原处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书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补全材料的;
(四)请求不明确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学生撤回申诉后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的;
(六)已由委员会处理过的。
第十五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日。委员会如延长申诉处理程序,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听取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双方意见,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据审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之一,并分别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诉请事由、请求事项;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原处理机构在接到复查结论书后,若被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委员会应当将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诉人。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决定书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数不少于7人(其中必须有律师和学生代表),会议决议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以开展查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申诉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回避的。
申诉人发现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回避。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查属实的,可以决定回避。
委员会成员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没有提出回避要求,但申诉委员会主任发现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决定回避。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人书面提出合理回避申请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当赞成票等于反对票时,按有利于学生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