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 30 日,事假不得超过 15 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伍;
(二)创业;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最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暂不能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正当理由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按学年计,一般不超过2学年,但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取消学籍,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教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30日。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按百分制评定的,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按等级制评定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和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初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按百分制评定的记60分,按等级制评定的记“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补考仍不合格的须按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运动体育课程者,可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应当修读体育理论课和参加体育保健活动,并以此成绩作为体育课程的成绩。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对达不到规定学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示、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并为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学生达到第二课堂活动要求的经历和成果均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其违纪或作弊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给予约束或惩戒。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二)专升本录取的、或中职技能高考录取的、或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四)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五)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申请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
第二十四条 外校学生转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出。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获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学生为 5 年,四年制本科学生为 6 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 7 年,研究生为 6 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统计,休学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或单位等组织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最迟应在期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休学期满,应当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只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的,学校只发辅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应当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表彰和奖励对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方式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逾期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当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团委。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科学〔2016〕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